第一、私人偵探
外遇確屬一種過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財產分割時應照顧無過錯方 , 但此類過錯對于夫妻財產侵害的影響并不大 。理由是:
(1)外遇并不是民法典所規定的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要件之一,過錯程度小 , 在法律上便給予了改過的機會;
(2)由于客觀原因,能夠取得的證明外遇的證據會非常有限,不外是一次或幾次外遇,證據所組成的情節相對輕微 。
為此,除非雙方當事人曾對外遇的懲罰作出過特別的書面約定,從訴訟角度考慮,專門就外遇取證,本身就不是很有必要 。
至于通過私人偵探或調查公司收集外遇的證據,則更有待商榷 。因為調查公司注冊的經營范圍大多是商務信息調查,在婚姻糾紛中的調查權非常有限 , 更何況經過正規的法律培訓的調查人員更是少之又少 。若在取證過程中涉及侵犯他人隱私權及其他權利的,則常會因取證手段違法導致證據不被法院采信 。
第二、捉奸在床
在離婚過錯證據的搜集中,捉奸在床的想法是與中國人傳統的思想認識和價值觀念分不開的 。但實際上,捉奸在床除了激化雙方的矛盾之外,在訴訟中的意義并不大 。法官很難憑一兩次的捉奸在床而責令過錯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因為這并不符合民法典意義上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責任構成要件 。
捉奸在床唯一的意義是 , 由于這一行為引發的夫妻沖突或受害方與第三者的激烈沖突,法院可能依此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 。但這一行為,無疑使夫妻感情修復陷于不可能 。
另外,若是在他人住處或是賓館實施捉奸行為,往往會因取證手段不合法而根本不被法庭采信 。白白浪費精力不說,還增添了自己的煩惱 。
第三、引誘犯錯 。
引誘犯錯是某些“離婚公司”的慣用伎倆 。在接受一方的離婚策劃委托后,在找不到對方過錯的情況下 , 便導演出一些外遇的情境,采取偷拍偷錄的形式,截取片段交給委托人應付了事 。還有的 , 則故意征募一些社會青年 , 跟蹤到對方的行蹤后,在某一路段假扮熟人與對方打招呼、擁抱,拍得這樣的境頭來騙取委托人錢財 。
【離婚如何取證 離婚取證的方法哪些不可取】引誘犯錯是對當事人人格損害最為嚴重的一種取證方式,其根本沒有效力性不說 , 對當事人雙方的情感傷害都大 。委托方無法辨別情況的真假 , 只能認定對方有外遇的發生;對“過錯方”而言 , 此種莫須有的罪名亦讓自己傷心之極 。和解的目的達不到不說,徒然使雙方的矛盾激化,對于后期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都會帶來極大的阻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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