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拒不到庭有什么不利后果
被告不到法庭,只會對他產生不利影響,只要你理由正當受法律認可,法院依然可以判決離婚,他只可提起上訴,如果上訴失敗,人不到不鑒字也沒有用 。判決書依然生效 。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 , 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解除婚姻關系 。后專指通過法律手續解除夫妻關系 。
我們來看兩組案例:
案例一:解某(女)于2006年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男)離婚 。經過審理 , 法院作出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半年后 , 由于二者仍未搞好夫妻關系 , 解某再次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法院受理后,到李某居住地向其送達訴訟文書 , 但李某已外出務工,家中僅有父母在家 。在查知李某的電話號碼后,承辦法官向李某打了電話,但李某既不告知其打工地址,也不前來應訴 。
案例二:王某(女)于2007年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其夫張某離婚 。立案時,向法院出示了張某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的證明,證實張某外出下落不明已達兩年之久 。法院依法登報公告 。在公告期間,張某卻向法院打來電話詢問王某訴訟情況,卻以工作為由拒不到法院應訴 。
爭議的焦點:上述兩案 , 其共同之處在于一方當事人雖不是下落不明,但不愿意到庭應訴 。對此類案件的審判,承辦法官深感棘手 。在辦案實踐中,爭議的焦點是一方當事人拒絕到庭應訴,能否適用公告程序進行審判 。對此,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當適用公告送達,缺席審理 。因為在找不到對方的情況下,一方起訴離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達 ,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 。法院在報刊上登載公告,即依法向對方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公告期滿后,另一方當事人未到庭參加訴訟 , 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審理 。
另一種意見認為:不能適用公告送達 。對方當事人有電話聯系,就不屬于下落不明情形,由于離婚案件當事人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所以,便不能適用公告送達,則人民法院不能缺席審理 。
【離婚案件被告拒絕出庭怎么辦 離婚案件拒絕到庭有什么影響】由于離婚案件當事人屬于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如果拒不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 ,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 。但上述案例中 , 被告在外務工,不愿意向法院告知其務工的確切地址,拘傳的目的難以達到,且采用此強制措施需經兩次傳票傳喚,時間較漫長,必將浪費較大的司法資源,同時也將給當事人增加負擔 。所以,不宜采用拘傳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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