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質屬性,即以其存在、形狀、質量等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 。目前 , 常見的離婚證據的物證有:被摔壞筆記本、照相機、送給第三者禮物等 。
2、書證通常是指用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 離婚案件中,書證被大量運用 。比如:結婚證、公證書、保證書、遺囑、借條、情書等 。
3、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 , 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 。視聽資料的表現形式有錄音帶、錄像帶、MP3錄音,手機拍攝等 。同時離婚證據也有這些 。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和當事人所作的陳述 。證人證言的內容只限于證人所了解的案件情況 。
5、鑒定結論是具備鑒定資格的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 針對專門問題進行分析、鑒定后所做的結論 。
【離婚的證據都有哪些 離婚證據有哪些種類呢】離婚也是民訴中的一種,而離婚證據也正是民訴中的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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