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的確定: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 。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一方向有過錯一方提出 , 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賠償請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所指的無過錯方,只能是離婚夫妻的無過錯方 。對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論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無過錯方 , 不享有該項請求權,因為這種無過錯方不是適格的主體 。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顯然將賠償請求權人限定為夫妻一方 。對于前兩項即重婚的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我們不難理解 。但后兩項即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請求權人仍為夫妻一方,筆者認為值得商榷 。從《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的有關規定來看,家庭成員應指廣義的,不僅包括夫妻雙方,還應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親屬在內 。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的確定】夫妻間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我們也可以理解,但如果夫妻一方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無過錯方因此要求離婚,因無過錯方不是直接受害者 , 按照傳統的侵權理論,其就不能以請求權人提起賠償請求,但基于婚姻法對該兩項的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也即表明了在這兩種情況下,無過錯方的實體權利也受到侵害,如此則意味著法律將承認一人(無過錯方)可以對他人(其他家庭成員)的人身權享有權利,當他人的人身權受到侵害時,此人的權利也受到直接的侵害,這種結果與傳統侵權行為法的理論是相悖的,容易造成侵權人責任的無限擴張,存有不足之處 。筆者認為應由其他家庭成員另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如果構成犯罪的,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具體在實踐中如何把握,還有待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作出司法解釋 。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顯然將賠償請求權人限定為夫妻一方,也是無過錯一方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一方向有過錯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賠償請求 。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到94常識網進行免費法律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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