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能否缺席判決 離婚案可否缺席判決】離婚案件屬于解除夫妻身份關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根據身份關系不得代理的原則,離婚訴訟只能由婚姻當事人本人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因此,離婚案件能否適用缺席判決 , 法律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 , 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 , 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 , 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 , 依法作出判決 。”除上述情況之外,其他離婚案件一般不得適用缺席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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