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解釋是什么?所謂離婚損害賠償 , 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并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過錯方對此應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 。
現行《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 。”離婚賠償方式包括兩種:一是物質損害賠償,二是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一方在重婚、與他人同居期間將財產贈與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賠償因該贈與行為給其帶來的物質損失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參照《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實施 。其賠償數額的確定,需由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侵權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來予以確定 。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構成要件應有以下五點:
1、夫妻一方對離婚具有主觀過錯 。
2、一方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
3、受害人無過錯 。
【離婚損害賠償概念 怎樣解釋離婚損害賠償?】4、有損害事實 。
5、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
在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來支持其對對方的指控,損害賠償的證據主要包括: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
6、左右鄰居的證詞 。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 。
8、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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