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4月1日,對吳-青夫婦(化名)而言,經歷了冰火兩重天的遭遇 。
本來經過10月懷胎,新生兒馬上就要降臨這個世界,但是入住張家口市某醫院婦產科待產后 , 經過急診9項血檢,吳-青經艾滋病抗體初篩HIV血檢呈陽性 。
在剖宮產手術后 , 醫生對吳-青采取了隔離治療,并告知吳-青及其家屬其為艾滋病患者,禁止母乳喂養 , 需要人為回奶 。這一消息如炸彈般在吳-青家中引起軒然大波,并很快傳播到周圍的親朋和鄉鄰 。
吳-青的丈夫是村支書,消息傳開后,其工作和形象受到極大影響;因為人為斷奶,新生兒不能母乳喂養,體質虛弱,夜里啼哭不止,給吳-青夫婦也帶來了極大的精神壓力,夫妻關系發生變化,吳-青不斷受到丈夫的猜疑指責,甚至提出離婚 。
2011年4月4日,經市疾控中心復檢,排除了吳-青患艾滋病的可能 。風波雖過,但吳-青差點因此與丈夫離婚,孩子也人為斷了奶 , 她認為醫院誤診艾滋病的事實構成侵權,并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為此,吳-青向張家口市橋西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該醫院公開道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5萬元 。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青到被告醫院待產 , 被告醫務人員在未確診之前即告知產婦及其家屬原告身患艾滋病 , 并且采取病房隔離處理、開取回奶藥等診療措施,違反了其應負的注意義務,屬于醫療行為過失 。給原告產后的特殊的身體及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壓力和不良影響,被告應當賠償原告一定精神損失費 。
因誤診艾滋病的時間比較短 , 尚未造成大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 , 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在報紙上賠禮道歉和賠償經濟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遂作出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吳-青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0元,駁回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
法官釋法:
關于隱私權的保護,我國民法中并未對“隱私權”這一精神權利予以明確規定,只是在名譽權之下規定了對個人隱私的保護 , 是對隱私權的間接承認 。但是隨著社會生活的日益復雜,社會民眾已經越來越注重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尤其對于像艾滋病感染者這樣的特殊群體 , 保護其隱私權至關重要,因此,隱私權這個權利應當得到立法承認 。
至于本案中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因為對艾滋病這一特殊群體的權益保護沒有相關立法,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官在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內,確定了適當的數額 。
不是出現誤診醫院就擔責
本案中,涉事醫院被判賠三萬元,那么,是否出現誤診,醫院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呢?
艾滋病是國家重點防范的一種傳染病 , 為了防止此病的傳播,國家建立了嚴格的監控措施 , 對艾滋病的檢測和診斷都規定了嚴格的操作規程,醫院對艾滋病的診斷一般非常重視,誤診的可能性很小 。但由于此病具有潛伏性 , 并且其發病的病癥與某些疾病的病癥極為相似,往往會發生初診醫生作出懷疑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診斷結果與確診實驗室最終結果相矛盾的情況 。
醫療服務業是一種高風險的專業行業,在實踐中尚有許多未知領域,需要科學積累和探索 。我們不能苛求醫生在初診時就作出完全準確的結論,將初診的不確定性列入賠償范圍,迫使醫務人員消極防范,降低醫療效率 。
客觀地講 , 醫院的初診失誤維持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是正常現象 。所以,作為初篩實驗室的醫療單位,如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盡到了對社會和患者負責的義務,在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沒有過失,沒有違法,主觀上也沒有損害他人名譽的過錯,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 , 就不能認為醫院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權和名譽權 , 醫院不承擔責任 。
但是對于這一特殊群體 , 醫務人員應該更具責任意識,盡量防止誤診并做好保密,以免在無意識的情況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利,違反法律 。
相關法律知識:
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是現代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 。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孕婦“被艾滋”險離婚 起訴獲賠3萬元】(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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