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監護資格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法院裁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指定是法院審理監護案件的必經程序 。
【未成年監護人是指什么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該怎樣確定】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按上述順序指定監護人 。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 。擅自變更的 , 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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