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和意定監護定義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 。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
【法定監護與意定監護的區別 法定監護和意定監護定義】法定監護人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 。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 , 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
意定監護
2016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草案第31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其他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承擔監護責任 。
意定監護中的委托監護
委托監護是由合同設立的監護人,委托監護屬意定監護 , 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 。
委托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 。前者如父母將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將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將子女委托給寄宿制學校、幼稚園等 。依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的解釋 , 委托監護不論是全權委托或限權委托,委托人仍要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確有過錯時,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即法定或指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 不因委托發生移轉,委托監護人只承擔過錯連帶賠償責任,其在盡到監護之責而無過錯時,被監護人之行為如依法律仍須由監護人負責時,則由法定監護人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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