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16,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民法典關于監護 司法考試民法之監護介紹】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 , 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18 ,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 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 , 撤消監護人的資格
相關法理:
監護的性質一般認為是一種職責
知識點
1,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父母:父母離婚不影響其成立(取消情況: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明顯不利),取消必須通過人民法院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無人數限制
指定監護人:1,有關組織指定,2,人民法院指定
前者是后者的必經程序,否則不予受理
一經指定,不得擅自變更,否則承擔連帶責任
委托監護人:通過委托協議
其他監護人:親友:自愿/征得有關組織同意
有關組織
2,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比較有關人員范圍和順序
3,監護人的職責:保護身體健康/照顧生活/進行教育和管理/保護和管理財產/代理進行民事活動/代理進行訴訟
4 , 監護人的法律責任:賠償損失,依申請可撤消監護資格
子法條:
民法典
17,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 , 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通意見:
10,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和管理/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進行民事活動/代理進行訴訟
12,民法典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父母,子女 ,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14,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候,可將……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餓順序,前一順序的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 , 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16 , 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規定,由有關組織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8,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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