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是指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時間、以一定方式探望孩子的權利 。在實際生活中 , 探望權的最大癥結往往在于執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
【離婚后探望權是怎么規定的 離婚后如何行使探望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對方拒絕其探望孩子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起訴甚至申請強制執行 , 如果對方拒不配合 , 法院可對其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
在此,特別想說的是,孩子身心、人格的健康成長,需要父母共同的關愛 。一些離異夫妻一方因對孩子缺乏尊重,把孩子當成私有財產 。在涉及其利益的處理上,未考慮孩子的利益 。潛意識中總存在拉攏孩子,與對方對抗的想法,這對孩子的人生觀、價值觀以及良好性格的形成都是不利的 。
為了孩子,離異雙方都應尊重探視權,合理行使探視權,努力為孩子的健康成長提供一個健康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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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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