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探視權是修改后的民法典賦予離婚當事人的一項新權利 , 許多離婚案件雖然判定了夫或妻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 , 但在實踐中,對于探視權的強制執行仍然存在許多問題 。本文簡要分析了探視權強制執行案件的意義、特點,并提出了解決探視權案件執行難的對策,希冀對解決法院執行探視權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有所裨益 。
所謂探視權,又稱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義務協助非撫養一方行使探望子女的權利 。2001年4月我國修改后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首次明確從法律上規定了探視權 。探視權的設立,為處理離婚后父母探視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據 。它可以保證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能夠和子女定期保持來往,及時充分地對子女進行撫養和教育,增加與子女的感情溝通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子女因家庭破裂而遭受的不幸,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 。
一、探視權強制執行的重要意義
為保障探視權的實現,修改后的《民法典》賦予了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阻撓探視權行使的一方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具體來說,探視權強制執行的重要意義在于:
(一)有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探視權的強制執行 , 能夠從法律上保證夫妻離婚后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于彌合家庭解體給孩子造成的傷害,同時,滿足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感情需要,還可以增加孩子與父母的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裂感 , 為子女的健康成長奠定基礎 。
(二)有利于社會的安定 。子女未來發展、教育的優劣,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成長的家庭環境 。單親家庭的子女,多數會因為父母離異產生自卑心理和孤僻性格,如果長期得不到與父母的溝通和交流,缺少來自父親或母親的關愛,更容易誤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修改后的《民法典》探索從法律上確立對探視權的強制執行制度,彌補了我國探視制度的缺陷,有利于從源頭上為單親家庭孩子的健康成長提供有效的保障機制,也從長遠角度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
(三)對實現監護權起到保證作用 。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如果離婚后,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定期看望、關心子女 , 那么,其對子女的監護義務就無法履行,監護制度的設立也就失去了其應有的意義 。
二、探視權糾紛案件強制執行的特點及難點
雖然新《民法典》對探視權以及賦予法院以強制執行權利的規定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進步,然而,由于其規定的內容較為原則,加之探視權本身的復雜性,在司法實踐中,探視權的執行舉步維艱 。由于探視權糾紛案件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民事案件,因而在執行上也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點 。
首先 , 執行標的的特殊性 。一般民事案件的執行標的為錢或物,或者是具有某一物質性結果的一定行為,如加工、修繕、恢復原狀等等 。而探視權的執行內容卻是探視權利及其行使方式,既是行為也是人身權利 , 具有抽象性和復雜性 。
【探視權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 淺議探視權案件的執行問題】其次,證據難以收集 。在執行探視權案件時 , 經常發生的情況是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雙方達成了探視子女的協議,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也不反對另一方探視子女 , 但到了需要探視的時候,被執行人總有借口不讓探視,導致探視權案件無法執行 。還有一些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用哄騙孩子等手段消極地阻礙對方探視 。在探視案件的執行中,雙方當事人一般都各執一詞,申請人稱對方不讓探望孩子 , 另一方則稱絕無此事,但誰都沒有直接證據,加之證人一般都是與雙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親屬,其證言可信度不高 。最終導致法院難于認定被執行人是否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或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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