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中,郭-萱因李-航的堅決態度感到絕望,同意離婚 。但是 , 因為對財產分配上的分歧,庭審上郭-萱和李-航的爭執頗大 。原來,在李-航起訴前夕,李-航的父母曾想換房,并計劃將新房登記在李-航名下 , 但委托中介公司的人員查詢過后,得知李-航家庭名下已經有了兩套住房 , 按照政策不能再購置商品住宅,因此,李-航才知道妻子瞞著自己買房的事情 。
【法官說法】
沒有明確有效的約定,私房錢是夫妻共同財產相較于西方家庭生活中對“自我”的強調,我國家庭生活中夫妻的關系一般更為緊密,而這種緊密主要體現在經濟上的“捆綁”和“共享” 。在普遍存在的“經濟上不分你我”的夫妻關系中,夫妻雙方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支配的對象,久而久之,在消費的同時,尤其是在一些花費金額較大的事項上,夫妻中使用的一方需要向對方“報備”或“報批”的情形十分常見,而由此衍生出來的“私房錢”、“小金庫”等概念,則成了幾乎每個家庭都會面臨的問題 。
依照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夫妻財產制度以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輔 。我國民法典將夫妻之間的財產所有制大致分為四種:夫妻可以任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夫妻雙方各自所有或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 。除非有明確的書面約定夫妻之間的財產各自所有,否則即推定為夫妻之間財產共有 。也就是說 , 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在婚姻當事人間未訂立關于財產的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無效時 , 適用法定財產制 。我國實行的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財產,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及另有約定以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 。
一般來說,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特殊的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都應該是歸夫妻共同所有 。當然,這其中并不包括夫妻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 。夫妻個人特有的財產是指夫或妻一方單獨所有的財產,即與個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財產以及為個人職業或生活所需,不宜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 。
【夫妻離婚私房錢怎么分 離婚時應該怎么分私房錢】“私房錢”是夫妻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個人積攢下來的財物 , 其性質上并不屬于民法典所規定的夫妻個人特有財產,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并未就“私房錢”的歸屬進行約定或存在約定不明、約定無效的情形時,“私房錢”應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即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在離婚時,被認定為為夫妻共同所有的“私房錢”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依法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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