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公證 關于婚前財產約定公證】婚前財產未必婚前公證,公證之后不是不可改變 。婚前財產約定公證已開始逐漸為人們所接受,但當事人在公證過程中尚存在著一些模糊認識 。在約定的時間上,有的人就顧名思義,以為婚前財產約定公證必須在婚前辦理,婚后就不能辦了 。其實,婚前財產約定公證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所有的財產做出的不作為婚后共有財產的約定,在婚前、婚后均可辦理,不受登記與否的限制 。
關于財產的范圍問題,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婚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私有房產、存款、家具、電器、有價證券(股票、債券等)、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以及個人所有的股份、生產資料等等 。當事人不應該將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列入約定的范疇,如有的當事人要求將父母名下的房產或公有住房等作為約定內容,這是不妥當的 。
另外,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公證必須男女雙方共同在場 。有的當事人以為是我個人的財產,我自己來公證就行,不用讓對方知道了,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 。也有的當事人認為 , 約定內容只要雙方認可就行了,無論什么內容,都可以辦理公證,這種想法也是不對的 。約定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公平合理 , 并且當事人雙方必須完全自愿 , 否則,約定是不能生效的 。
有的人認為,公證之后約定內容就不可改變了 。其實,在公證之后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補充、撤銷原有的約定,并重新辦理公證,也可以根據需要,處分已作為約定內容的財產 。
應該明確的是婚前財產約定公證并不影響財產的繼承權 。如果當事人需要確定財產繼承人的話,可辦理遺囑公證 。如一對再婚的中年男女,原來均有子女,他們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公證時,約定雙方婚前所有的商品房均歸各自所有,不作為共有財產 。隨后,又分別辦理了遺囑公證,保證了各自子女的財產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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