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婚前財產包括哪些
婚前財產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 。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婚前財產包括哪些 特殊情況 婚前財產包括哪些】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 , 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
3、婚前財產的孳息 , 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 。
婚前財產如何認定
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
1、“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
2、“購房”時間點,即什么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
對于前者,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對于后者 , 比較困擾 , 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 , 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進行按揭貸款 , 并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鑒于房產在法律上屬于不動產的范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并取得《房產證》之日 。
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 。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后以共同財產支付的 。實際上 , 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于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
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 , 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 , 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 。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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