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軍人退伍費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 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 , 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 。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因此,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 。
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
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 。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 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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