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糾紛怎樣處理
婚約是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事先達成的協議 。按我國的民間習慣,訂婚的男女往往會有一些財產往來,婚約的解除就自然引起一定的財產糾紛 。如何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婚約期間的雙方贈與物除貴重物品外 , 一般不予返還;對借訂立婚約為名進行婚姻買賣的財物,原則上應當收繳;以訂立婚姻為名,詐騙錢財的,應受法律處罰 。
婚約在某種意義上帶有合同的性質 。訂立婚約的目的是正式登記結婚,若該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則收受的財物應當返還 。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財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也就是說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 。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并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婚后生活困難的 。
對于后兩種情形,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舉證給了多少財禮 。在沒有書面證據的情形之下,唯有能求助于“媒人”,因此,委托律師調查取證就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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