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私自將共有房屋出賣
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為由,主張其他共有人對外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對此問題,應區別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 。
1、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僅為出賣人一人的,基于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 , 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但如有證據證明買受人存有過錯,與出賣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
【妻子私自賣掉共同房產 丈夫私自將共有房屋出賣】2、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為數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在其他權利人事后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代理權,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 , 應確認買賣合同有效 。當然 , 也不是說未經全部共有人同意的房屋買賣交易就絕對無效,如果符合一些特定條件,還是可以主張這類合同有效的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 , 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 , 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
二、以北京的司法實踐來看
在未經部分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出售共有房產,符合以下情況的,還應認定買賣合同有效:
1、出賣人為房屋登記產權人 , 該房有其他按份共有人,出售房屋時,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出售該房,應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2、出賣人為房屋登記產權人,該房有其他按份共有人,出售該房時,未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但買受人為善意的,應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3、出賣人為房屋登記產權人,該房有其他共同共有人,出售該房時,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但買受人為善意的,應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
共同共有中最常見的就是基于夫妻關系 , 雙方對婚后共同財產中的房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實踐中,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后,另一方以不知情為由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的案子很多 , 有的是因夫妻鬧矛盾,一方確實隱瞞了另一方,有的則屬于房價上漲后想反悔,以配偶不知情為借口要毀約 。不管是上述哪種情況,如果購買人確實屬于善意購買 , 一般應認定合同有效 。
綜合上述 , 小編整理有關私自出賣共有房屋的相關內容 。根據實踐情況 , 在處理共有人私自將房產出賣時,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認定該房產買賣合同的效力,主張其他共有人對外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多為無效 。更多相關法律問題,94常識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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