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原告發現離婚后尚有共同財產未分割
原告與被告于1998年10月14日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 。2004年9月9日,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歸屬及其它問題作出具體約定,并訂立書面協議 。并且,雙方稱所有共同財產已全部分清 。2007年7月,雙方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雙方認可財產等問題自行協調解決 。離婚后,原告發現被告曾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瞞著原告私自購買過一處房產,并于同年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 。同時,原告還發現,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與其他女子生育一女 。被告對婚姻的破裂有重大過錯 , 依法應少分夫妻共同財產 。
法院判決:分割分割尚未處理共同財產
經審查查明,被告所購的此處房產,系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以自己名義購買,盡管登記在自己的名下,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告享有平等的財產權 。故原告鄧某主張享有該房屋所有權份額的訴訟請求 , 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但原告鄧某以被告徐某對婚姻的破裂有重大過錯 , 被告徐某應少分房產份額的訴訟請求,缺乏證據證明,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所購的房產,原告與被告各享有50%所有權份額 。
律師說法:離婚后尚有共同財產未分割 當事人主張分割的依據是什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 , 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 , 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同時相關司法解釋也做出了相同規定離婚后 , 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分割 。所以,如果當事人在離婚后發現有尚未分割的共同財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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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判決離婚而未分割共同財產的判決 離婚后尚有共同財產未分割當事人主張分割的依據是什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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