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中隱匿財產的做法有哪些
【離婚隱匿財產負什么法律責任 離婚中隱匿財產的做法有哪些】離婚對方隱藏財產是指在離婚時夫妻一方將自己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轉移、隱匿的辦法將財產轉移至另一方不知道的地方或他人,從而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占有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產、存款、股票基金、保險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對方隱藏財產的行為一般有以下幾種:
(1)在辦理房產證時,以“貸款不便”“未領到結婚證不能共有房屋”等為借口 , 將房產證辦理在自己一人名下 , 等到離婚時予以否認;
(2)對于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登記方將房產擅自過戶到他人名下 , 套取現金等;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 一方以他人名義買房,實則自己是房產的擁有者,離婚后,再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
(4)將平時的工資轉移到只有自己知道的銀行卡內,擅自將自己的存款以現金方式取出;
(5)轉移隱匿炒股信息,將股市內的股票拋售后 , 套取現金,轉移隱匿等 。
具體說來,隱匿財產的行為有很多種,只要是不讓對方知道的財產轉移行為,都屬于隱匿財產的行為 。
離婚時 , 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審判實踐中 , 如在案證據能夠證明涉案財產系在當事人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進行了分割 。同時,對于隱瞞財產的分割比例問題,需要法院依據過錯大小、具體案情等綜合認定,對于隱匿財產的一方依法應少分,但對于另一方以對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存在錯誤為由,要求涉案財產全部歸自己所有的訴訟請求也不應支持 。
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 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 , 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
通過94常識網小編介紹了離婚中隱匿財產的做法,相信你對這方面有了新的了解和新的認識 。實踐中 , 一方在離婚之后才發現對方隱匿的財產的,當事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對方隱匿的財產重新進行分割,但如果超過了規定的時效,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也是不會被受理了 。如果你還有相關問題歡迎咨詢94常識網在線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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