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的條件 夫妻財產協議有效的條件有哪些】
案件鏈接
周女士與王先生于2002年登記,生育一子 , 周女士為照顧孩子辭去工作 。2009年,周女士認為王先生有外遇,雙方矛盾不斷,幾個月后,王先生離家外出居住 。周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雙方,并按照雙方此前簽訂的協議分割財產,將所有房產、汽車、股權等都判給她 。
原來,周女士與王先生結婚后曾4次訂立財產協議 。最近的一份協議 , 明確載明:“無論雙方何種婚姻狀況 , 莘中路等三套房屋、帕薩特轎車、王先生所有的公司股權等均歸周女士所有 。”協議下方有兩人親筆簽名及日期 。周女士表示 , 協議里寫得清清楚楚,因此請求法院將三套房產中王先生的份額判給自己,而所有的房貸、債務均由王先生承擔 。“我根本不清楚有沒有寫協議、協議里有什么內容,即使簽了也是在她逼迫下 , 為了家庭穩定而簽 。”法庭上,王先生表示,協議顯失公平,損害了自己權益,而且莘中路房子是他婚前所購,應歸他所有 。
市一中院審理后認為,該份協議中權利均由周女士享有 , 義務卻均由王先生承擔 , 顯然有失公平 , 故夫妻財產應依法分割 。最終,法院判令準許雙方離婚 , 莘中路房屋及帕薩特轎車歸王先生,其余財產歸周女士所有 。
即使簽了4份協議 , 最終的結果也沒能讓周女士如愿 。那么,有效的夫妻財產協議需要滿足什么要件?案件主審法官告訴采訪人員,首先要看這份協議是否有附加生效條件,其次要符合法律規定 。
解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 ,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為條件的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換句話說,在雙方登記離婚或協議離婚不成的情況下,財產分割協議就不發生效力 。而在本案中,周女士與王先生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并未附條件 。
“此外,簽訂協議要在雙方平等協商、自愿的基礎上,而且要公平 。”法官表示,如果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與對方訂立夫妻財產分割協議,或者有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協議無效 。因此,類似“凈身出戶”之類的條款明顯加重了一方負擔,法院審理中將作出調整 。
說法:
滬-家律師事務所賈*軍律師透露,目前,他們接到的男女雙方婚前要求律師幫助擬定財產協議的案例越來越多,、二婚以及夫妻兩人財富相差懸殊的人群是簽訂協議的主體人群 。更加現實的是 , 簽訂協議的目的已經不是人們印象中的“弱勢一方為了保護婚姻” , 而是“強勢一方為了維護自身利益” 。賈*軍表示,婚姻還是應該建立在真愛的基礎之上 。一紙協議,不應成為婚姻的“護身符”和“緊箍咒”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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