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決夫妻雙方是否應該離婚的裁判標準
(一)、如果法院審查夫妻雙方夫妻感情沒有破裂 , 法院通常判決不準離婚;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案的案件,在判決書生效后六個月之內不能起訴 。
(二)、另外男方提出離婚時要受到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請求的 , 不在此限 。
(三)、另外特別需要注意 ,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或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四)、因此對于外地人員訴訟離婚的,應該了解對方是否辦理居住證,如果辦理了居住證,應該在被告居住證的辦理地的法院 。
(五)、如果法院審查夫妻感情破裂了,法院會判決夫妻雙方離婚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時會綜合考察以下因素:
1、婚姻感情基礎;2、婚后感情狀況;3、離婚原因;4、夫妻感情現狀;5、矛盾激化程度 , 有無和好可能;6、夫妻是否分居兩年以上;7、過錯方是否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重婚、和第三方同居、吸毒和賭博等等情況 。
二、小孩撫養權和撫養費
1、協議處理
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 。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上寫明關于子女隨哪方生活 。
在離婚之訴中,如果雙方就權問題達成協議,一般法院會尊重其協議 , 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 。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該尊重雙方協議 。
(1)子女不足兩周歲
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周歲的子女,那么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后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愿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
(2)子女在兩周歲以上
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 , 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 。
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 , 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 , 也可以作為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 。法院在調節或判決的時候會考慮到這個因素,如果子女與祖父母關系較密切 , 那么一般判決隨父方生活,相反 , 則隨母方生活 。當然這是在雙方其他條件均等的情況下 。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么子女自然不適于與之一起生活 。
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 。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么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 , 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
(3)子女在十周歲以上
在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愿 。但是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撫養費應該考慮哪些因素?
2、撫養費標準和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子女撫養費的確定應該要考慮三個因素: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經濟負擔能力;(一個小孩一般按照不撫養小孩一方月收入的20%到30%,兩個小孩不超過月收入的50%)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認定 , 和承擔
【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怎么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和認定】1、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 有平等的處理權 ?!钡谑粭l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割 , 但是會照顧小孩和女方的利益 。
如果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借的外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借的外債但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
四、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一)有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這里最難的是舉證,即收集證據非常困難 。
離婚案件的司法趨勢:從羅*飛最近一年多辦理的十幾宗離婚案件來,法院已經在判決中會考慮過錯方導致家庭破裂的責任 , 在時給予無過錯方多分 。在考慮過錯大小的情況下 , 糾紛都是4:6分割或者55:45分割,這是一個非常好的現象 。另外法院在判決精神損害賠償是一般在三萬元到十幾萬元不等,但是佛山法院判決的數額明顯偏低,拿到的幾份離婚案件判決書基本都是判決一萬元精神損害賠償 。因此不同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明顯存在差異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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