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商業保險利益怎么分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夫妻一方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且受益人也是夫妻一方的,該保險利益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類而定:
(1)人壽保險中的養老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
這類保險一種是以被保險人死亡或發生重大疾病為保險事件,另一種是以被保險人于保險期滿或達到某年齡時仍然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例如養老保險合同 。
這類保險為主險時,其保單現金價值一般會在當年的保險單上直接載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書面申請后從保險公司獲得退還的合同現金價值 。
這類保險利益也是婚姻生活中一項重要的財產 , 假定夫妻雙方關系正常未涉及到離婚 , 所獲得的無論是保單現金價值還是發生保險事故后的賠償金,顯然都會讓整個家庭受益,更何況現在此類的保單還可以作抵押申請保險公司的貸款,可見其財產價值的重要 。
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官分割時 , 可判決保險合同仍歸一方的財產權益,該方當事人可選擇在離婚后繼續履行交納保費義務還是變現保單現金價值,而判決由該方當事人給付保單現金價值一半作為給對方的分割折價;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這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一種人身保險 。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保險關系中不存在夫妻關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的問題,保險金不能作為夫妻財產來分割 。保險金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只屬于受益人 。根據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于個人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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