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
1、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方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2、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及方法
(1)男女平等原則 。離婚時 , 當事人有平等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義務 。
(2)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當事人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 , 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離婚時,當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 , 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夠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 。不可分物按照實際需要和有利于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 , 得到的一方應依據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
(4)適當照顧子女、女方以及無過錯方利益原則 ??梢栽诜蚱薰餐敭a分割的份額上適當照顧女方或未成年子女撫養方;也可以將財產種類上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適當照顧分割給女方或未成年子女撫養方 。
典型案例:離婚時未處理財產,要求分割案
張某和王某離婚后,兒子由女方張某撫養 。此前王某夫妻、兒子、以及王某的父母,5人共享有三畝多地的承包經營權 。2009年,5人共同享有的1.35畝土地被征用,國家補償王家3.7萬元 。1.35畝土地中含有張某及其子份額0.54畝 。為此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給付土地補償款1.5萬元 。王某以離婚時張某沒有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而拒絕給付,但最終法院判決王某給付 。
上述案例的爭議焦點是:夫妻離婚時,未分割的財產,離婚后,當事人能否起訴再行分割?
解析:本案涉及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的規定 。
夫妻離婚時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一般會在協議中就財產的分割問題達成協議,一般會注明:“此后雙方互不相干”等之類的約定,那么簽署上述協議后,乙方發現仍未分割的財產,能否再行主張呢?
對于上述情形分為兩種情況來看:第一種是由于疏忽過失,導致離婚協議時遺漏部分財產未分割,這種情況根據司法解釋18條 , 因承包經營權屬于5人共有 , 應當按照各自所占份額分割,并分配相應的補償款 。
第二種情況是對方故意隱瞞、轉移、變賣、損毀財產的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蓖瑫r還需注意訴訟時效,《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 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br />
本案中,張女士請求分割離婚時由于遺漏沒有分割的財產,屬于行使正當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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