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婆婆的遺產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后公婆去世,公婆遺產是共同財產嗎】婚后公婆去世,公婆遺產是共同財產嗎
公婆死后 , 對于繼承而來的公婆遺產,屬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除非有遺囑指明只給其兒子一人 。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 。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財產 , 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
法律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例外情形也做了相應的規定 。
如: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需作為夫妻的個人財產 。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 ,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 , 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 , 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很多人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頗有微詞,認為沒有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本律師認為,如果仔細研究法條就會發現,夫妻是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是歸共同所有、各自所有還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且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如果夫妻約定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么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若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就要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 , 才按照法律規定辦理 。在這里,約定優于法定 。
如果夫妻之間訂立了借款協議 , 將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夫妻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 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
法律明確規定,在不離婚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要求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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