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吳*與孫**長期分居,夫妻分居期間雙方收入該如何處理】吳-淵和孫*莉原來同在一個公司任職,由于工作上倆人經常接觸,時間稍長,便有了感情 。婚后不久,吳-淵就提出讓孫*莉辭職做全職太太 。
自婚后的第二年開始,由于性格的原因,倆人就經常為家庭瑣事吵嘴打架,2009年的一天,在一次激烈的爭吵之后,孫*莉一氣之下和吳*分居了 。分居后,吳-淵不再回家,從此不再把工資交給孫*莉,她只能靠自己以前上班時的積蓄過日于 。之后,她找到吳-淵要求協議離婚 , 但在財產分割問題上 , 倆人就分居兩年期間吳-淵的工資收入是否屬于共同財產產生了爭議 。
[小編點評]
先來看看夫妻共同財產是什么?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民法典》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 , 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
通過上述的解釋可以看出 , 夫妻共同財產取決于三個因素:一是民法典規定;二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三是夫妻的約定 。因此,可以這么說,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夫妻對財產沒有特殊約定,那么法律所規定的財產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夫妻分居期間雙方收入該如何處理?
傾向性意見認為 , 雖然雙方常年處于分居狀態 , 但婚姻關系仍然存在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五條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若夫妻雙方采取分別財產制,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若沒有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所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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