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
1、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概念及范圍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 。我國民法典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確規定 , 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17條規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 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 。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 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2、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
第一 , 時間的限定性 。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系為止的婚姻關系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 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
第二,僅局限于所有權范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 。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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