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錢先生婚前用自己積蓄45萬元 , 加上銀行貸款65萬元,買了一套價值110萬元的房子 , 產權人為錢先生一個人 ?;楹笏c妻子共同還銀行貸款,在婚姻期間一共還了12萬元本金和利息 ?,F在他們準備離婚 , 房子已漲到150萬元 。女方提出她應當分得房子的一半即75萬元 。錢先生不同意 。
律師解答:
這套房子是錢先生在婚前用自己的積蓄和銀行貸款購買的,所以屬于錢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女方不應當有產權 。但是由于在婚姻持續期間歸還的12萬元銀行貸款是用二人的共同財產歸還的,所以這12萬元中有女方的部分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草案:第十一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 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房產的規定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 , 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 , 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 , 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 , 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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