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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朝,刺配是怎樣的一種刑罰?為何要在犯人臉上刺字?

宋朝時期,對于被發配邊疆的犯人 , 為何還要往臉上刺字你知道嗎?不知道沒關系,趣歷史小編告訴你 。
“發配 刺字”合起來被稱為“刺配”,這是從宋朝時期開始興起的一種刑罰 。在講究“身體發膚受之父母”的古代 , “刺配”可以說是一種相當重的刑罰 。在建立之初,“刺配”是作為對死刑犯寬宥后的一種刑罰,要知道流刑早已有之,而刺字便是為了將這些重犯與普通流放犯人區別開來,而對于這些重犯來說,能夠活命便已經是天幸 , 刺字便也就不那么難以接受了 。
“刺配”之刑的出現
“刺配”其實就是流刑(發配流放)和黥刑(臉上刺字)兩種刑罰合起來的一種新型刑罰 。黥刑其實早在商周時期就已經出現了,而流刑則產生于秦漢時期,不過將這兩種刑罰合起來使用,則是從五代時期的后晉開始的 , 而到了宋朝則開始被“發揚光大” 。

在宋朝,刺配是怎樣的一種刑罰?為何要在犯人臉上刺字?


黥刑雖然出現較早,但是由于這種刑罰會伴隨犯人一生,通常會給其帶來很大的人格損傷 , 因此從漢文帝時期便廢除了,南北朝、隋唐時期也沒有再度出現,而直到五代十國時期的后晉,這種刑罰才再度出現 。不過,刺配雖然出自于后晉,但卻在宋朝被廣泛使用,且隨著時間的推移 , 手段也越來越殘酷 。
北宋時,又出現了折杖法 , 也就是用杖刑來代替原來的笞、杖、徒、流四種刑罰,再加上刺配之刑 , 從而形成了一種極為嚴酷的刑罰 。《宋代刑法考》有載,“宋人承五代為刺配之法 , 既仗其背 , 又配其人 , 且刺其面 。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者 。”也就是說,到了北宋 , 刺配之刑開始成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種處罰于一身的重刑,僅次于死刑 。
在宋朝,刺配是怎樣的一種刑罰?為何要在犯人臉上刺字?


刺配在制定之初,原為對死刑的寬宥 。這種刑罰最初只作用于死刑犯,也就是說一個人原本觸犯了死刑,但由于各種原因,可以降低懲罰,于是便對其實行“刺配”之刑 。可見 , 在制定之初,刺配之刑是作為僅次于死刑的重刑出現的,畢竟一旦刺字,便再也無法取下,是要伴隨犯人一生的 。
不過,刺配之刑雖然較為殘忍,但對于這些犯了死罪的重犯來說,能夠活命便已經是皇恩浩蕩了,其他再重的刑罰,還能有被砍頭更嚴重嗎?
“刺配”之刑在宋朝開始泛濫
進入宋朝之后,他們不僅沿用了后金的刺配之刑,而且還進行了發展,這導致到后來刺配之刑開始泛濫,早已超出了原有“死刑寬宥”的作用 。
對死刑犯來說,刺配之刑已算寬宥
隨著時間的推移,刺配之刑不再僅作用于重刑犯,越來越多的罪名涉及到了“刺配” 。宋真宗時 , 刺配之罪為46條 , 而到了宋孝宗時,刺配之罪竟然增加到了570多條 。除了死刑之外 , 越來越多的罪犯被使用刺配之刑,甚至出現了州郡牢城營中刺配犯人額滿甚至超額的現象 。正如《水滸傳》中描寫的那樣,梁山之上凡是犯過罪的,基本都被處以了“刺配”之刑 。
刺配被濫用 , 也就失去了“死刑寬宥”的原本作用,反而變成了一種被普遍使用的刑罰 。例如到北宋末年,金兵南下之際,草莽群雄奮起抗金,結果這些人中有不少都是之前犯罪之人 。南宋建立之后,這些立功之人又接受了朝廷的表彰和封賞 , 先后入朝為官,然而根據宋朝律法,罪犯是不得入朝的 。這導致宋高宗不得不于紹興十四年(1144年)為此發布詔命,“今后臣僚有面刺大字或灸燒之人 , 許入見 。”
宋高宗的朝堂上便出現了不少罪犯
然而 , 由于宋朝的大赦比較多,每次大赦 , 便由主管刺配犯人的官吏將配役者的情況上報,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的 , 或服役期間表現較好的,可以釋放回家;而罪行嚴重的 , 則要終身服役 。正如前文所說,一旦被刺字,便要伴隨人的一生,這些犯人就算被釋放 , 也難以洗刷掉臉上的印記了 。
【在宋朝,刺配是怎樣的一種刑罰?為何要在犯人臉上刺字?】該項刑罰如果只作用于死刑犯,那么顯然是一種減輕刑罰的方式,而一旦濫用 , 便成為了加重刑罰的刑罰 。因此,“刺配”之刑后來遭到不少有識之士的反對 , 但卻并未被朝廷采納 。
在宋朝,刺配是怎樣的一種刑罰?為何要在犯人臉上刺字?


刺配被濫用反而等于加重了刑罰
宋朝之后,元朝也沿用了刺配之刑,且將原來的刺雙頰發展成刺面、刺左右臂、刺項等多種方式,并將刺配廣泛適用于盜賊等多種罪犯 。而到了明朝 , 刺面則開始變少,更多為刺左右臂,也漸漸不再引人注意,直到清末徹底被廢除 。
“刺配”之刑的使用方式
由于宋朝時期關于刺配的使用范圍越來越廣,因而刺配之刑的使用方式也就越來越多,根據罪犯所犯之罪的不同 , 也有了輕重之分 。
在宋朝,刺配是怎樣的一種刑罰?為何要在犯人臉上刺字?


根據罪犯的罪行輕重,刺字的大小、形狀和位置都有所不同,罪越重 , 字也就越大,位置也就越明顯 。例如,宋朝規定 , 凡是犯盜竊罪的,便刺環形于耳后;而被處以徒刑、流刑的則刺方形;被處以杖刑的,則刺圓形 。而一旦第三次犯杖刑 , 便將刺字的地點移到了面部,且“徑不過五分” 。而對于“凡強盜抵死特貨命之人”,則在其額頭刺上強盜二字 , 余下的字則分別刺于兩夾 。
同時,罪行的輕重也影響被發配的距離 , 通常有刺配本州、鄰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及沙門島等之分 。而刺字的內容,除了“選配某州(府)牢城”之外,也有將犯罪的事由刺于臉上的 。
綜上所述,之所以會在流放的同時還給犯人臉上刺字,最初只是為了便于區分刺配犯人與流刑犯人,而由于后來被濫用 , 凡是被流放的犯人都被刺字,便也失去了這個作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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