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 。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
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 。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 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 , 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后個人財產 。所謂婚后個人財產 , 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 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
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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