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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以約定債務由個人承擔嗎 妻子可以因與丈夫簽訂了夫妻債務協議,拒絕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嗎


妻子可以因與丈夫簽訂了夫妻債務協議,拒絕向債權人承擔債務 。
視情況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 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
【案情簡介】
妻子拒絕與丈夫一起承擔債務
異議人羅XX(女)與被執行人陳*于1997年12月結婚,后于2010年6月離婚 。2004年11月 , 陳*之妹因車禍成植物人 。2005年6月,陳*通過借貸還貸的方式將其妹名下的江蘇省XX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簡稱**信用社)貸款10萬元轉至自己名下 。貸款到期后,陳*未能及時還款,被**信用社訴至法院,并于2012年4月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信用社以本案債務系陳*與羅XX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為由,申請追加羅XX為被執行人 。法院裁定追加羅XX為本案被執行人 。羅XX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認為該筆貸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應屬陳*個人債務 。
【夫妻可以約定債務由個人承擔嗎 妻子可以因與丈夫簽訂了夫妻債務協議,拒絕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嗎】法院判決:異議人羅XX的執行異議成立
江蘇省XX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于2005年和2006年與申請執行人**信用社兩次簽訂借款合同,羅XX均未到場,更未簽字,故**信用社未能證明羅XX與陳*具有舉債的合意;另一方面,羅XX提交的證據及法院的調查已證實陳*并沒有將該筆貸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消費或生產經營,而是將該筆貸款用于償還其妹在某銀行的剩余債務 。故本案并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不能將該筆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法律解讀】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 , 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币来艘幎?,若債權人主張共同債務,需證明債務人夫妻是否合意舉債或該筆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 ?,F實生活中,債權人可以通過要求債務人夫妻共同簽字來確認債務人夫妻是否合意舉債 , 但對于一方舉債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則毫無辦法,債權人對此很難舉證,造成很多共同債務無法認定 。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此規定通過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將舉證責任轉移至債務人夫妻 。根據舉證責任規則和立法本意,適用這一規定的前提條件應是當事人雙方均無法證明該筆債務是否用于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 。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 , 或債務人能夠證明該債務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直接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即可作出裁判 。如果此時還機械地堅持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那么債務人不但要證明該筆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還要證明夫妻雙方沒有舉債合意,顯失公平,明顯違背立法本意 。司法實踐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應僅限于推定該債務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而不應同時再推定夫妻雙方具有舉債合意 , 否則,法律的天平將會從債務人一方又偏向債權人一方 。
本案現有證據已證明該筆貸款并未用于債務人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家庭共同生活消費或生產經營,故不應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而應直接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本案申請執行人未能證明異議人羅XX與被執行人陳*具有舉債的合意,故應認定本案債務為陳*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 。
相關知識: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 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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