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蘭州市首例婚內債務糾紛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該案中妻子將欠錢不還的丈夫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依法判令丈夫連本帶利償還 , 二審法院仍維持了原判 。然而 , 一些讀者提出疑問,夫妻關系存在期間,財產還分彼此嗎?丈夫將錢還給妻子之后,這筆錢是否又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呢?
妻告丈夫
婚前借的錢立即還我
據法院查明,周-強(化名)與其妻子是2004年11月8日辦理結婚登記的 。而這起債務關系產生于2004年1月1日 , 周-強向其現在的妻子借款13萬元,約定年利息為10%,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利息 , 并由周-強立下了借據 。后周-強陸續償還了妻子近5萬元 。結婚1年多后,周-強與妻子發生爭執,妻子拿出那張借據 , 要求丈夫還錢 。而丈夫卻說:“我是你丈夫!你是我老婆 , 還啥錢!”妻子一怒之下 , 將丈夫告上法庭 , 目的不是離婚 , 只是想要回自己的錢 。
一審判決
丈夫連本帶息償還
2006年8月,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公開宣判,判令被告周-強10日內連本帶息還清其妻子共10萬余元 。周-強不服 , 上訴至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告訴稱
寫借條是為了給一個保證
周-強上訴稱,寫借條只是為了給妻子一個結婚保證,其實根本不存在借款關系,同時,周-強認為一審適用法律錯誤 。
原告辯稱
以你的短信為證
二審中,周-強的妻子當庭提交了周-強借款、還款5萬元及“我一定會把錢還給你”的短信等證據 。二審法院對這些證據予以確認,并確認了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 。
終審判決
維持了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 , 周-強在婚前向其現在的妻子借款13萬元這一事實有書面的借條、周-強發給其妻子的短信及后來還款近5萬元等事實相互印證,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即便是之后雙方結婚也不例外 。而個人債務應由夫妻一方用個人財產清償 。據此,作出了維持原判的判決 。
針對本案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采訪人員采訪了甘肅光明律師事務所的趙-磊律師 。
采訪人員:《民法典》中 , 對婚前財產如何如何規定的?
律師:《民法典》里明確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約定公證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所有的財產做出的不作為婚后共有財產的約定,在婚前、婚后均可辦理 , 不受登記與否的限制 。應注意,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公證必須男女雙方共同在場 。
【丈夫借錢不還,可以起訴其妻子嗎 婚前借錢不還 老婆狀告老公】采訪人員:本案中,周-強是否可以動用家里的錢給妻子還賬,而還賬的這筆錢是否又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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