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時,債權人應該如何處理
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 , 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 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債權人參與分配的條件
參與分配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未參加執行程序的其他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加入已開始的執行程序,要求實現債權公平受償的制度 。債權人參與分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申請執行的債權和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必須都是金錢債權;
2、被執行人即債務人是公民或其他組織 , 一般不能是法人;
3、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依據,而不是已經提起訴訟;
4、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或主要財產已經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5、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當在執行完畢之前提出申請 。
參與分配時優先受償的問題
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后,會涉及到優先債權等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3條之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享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
優先權又稱先取特權,是基于法律規定而享有的優先取得債務人財產的權利,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享有優先權 。司法實踐中有一種情況比較特殊,那就是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并獲得法院批準后 , 針對被保全的財產,該債權人是否具有優先權?理論上存在爭議,本律師認為,債權人不能因為保全取得優先權: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財產流失而不是直接賦予申請人優先權 。
特定情形下,公司法人作為被執行人時,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
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參與分配時,被執行人一般只能是公民或其他組織 , 而不是法人,如果是法人 , 應當依據破產法規定進行債務清償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6條之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 , 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注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個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
【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共同債務 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時,債權人應該如何處理】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時.債權人應該如何處理?債權人在面對債務人沒有還款能力的時候,可以要求對方慢慢還款 , 直到還清貸款為止 。94常識網上面還有律師長期駐留,有任何夫妻共同財產法律相關的問題,可以直接在線咨詢94常識網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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