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婚前債務債務人配偶共同債務
一、婚前債務的法理基礎及轉化情形
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前,因特定的法律事實而形成的債務叫婚前債務,它是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的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基于債的關系,可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且只能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而夫妻一方婚前所欠的個人債務 , 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不能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 。但是債的發生,除了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事實外,還可以因為當事人之間的意定或法律規定而產生 。
一方的婚前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有以下二種情形:
1.債務人配偶在婚后向債權人做出承諾,自愿承擔債務人的婚前債務,這是屬于意定之債 。配偶意思表示承擔夫妻另一方婚前債務的,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配偶主張債務人的婚前債務 。
2.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 。
在這篇文章中,所探討的是一方婚前債務因法律規定而轉為共同債務的問題 。
筆者在2006年4月代理過這樣的一起案件:
【婚前債務婚后是否共同承擔 婚前債務轉為共同債務問題的探討】(案例一)原告林某,男,貴州某縣城人 , 32歲,高中學歷 。2004年10月來到杭州,在他哥哥開設的一家公司工作;同年12月,在為公司招聘員工的過程中,看上了一位大學剛畢業、年僅23歲的杭州女孩趙某 。林某自稱是公司的股東,承諾婚前購買一套結婚用房,并同意將房產登記在二人名下 。不久,林某出資50萬元,購得一套商品房,且在結婚登記前辦理了二人共有房產證 。
婚后 , 由于倆人文化背景不同及女方不同意在近期內生育等原因 , 林某于2006年4月向杭州市某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稱出資購房的50萬元均是向哥哥公司所借,要求女方承擔25萬元 。并出具了各為20萬元、30萬元的借據各一份,還附有其哥公司匯給銷售房屋的房地產公司的30萬元購房匯款單據(注有“借款”二字) 。其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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