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公房居住使用權的確定和分割處理原則有哪些
雙方當事人都有公房居住使用權的,該公房有分隔、分戶條件的,可征得房屋出租人同意后 , 判決將公房分隔、分戶、明確雙方的居住使用房屋 。
離婚時,無論是一方的租賃戶名還是一方父母或親屬的租賃戶名,只要是屬雙方當事人的結婚配房、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共同配房、結婚居住使用該公房時間較長,戶籍在此 , 他處無住房,或婚后住房被拆遷與房屋動遷部門達成分房協議的,雙方當事人都有公房居住使用權 。
雙方當事人都有公房居住使用權的,離婚時 , 所住的公房無分隔、分戶、調換條件的,雙方又互不相讓 , 協商不成的,離婚后的系爭公房使用權原則上歸單位自管房方,父母親屬租賃戶名方 , 以及優先照顧撫養子女方、無過錯方 。
讓房方戶籍或原戶籍地有住房,或他處分得的公房屬配房人口之一的,或有單位宿舍的,可判決遷往該處居住 。讓房方已居住該處的 , 該處公房的租賃戶名人可不列為第三人;如讓房方還未居住該處,可將該處的公房租賃戶名人列為離婚案件的第三人 。
住房方應給付讓房方適當的住房補貼費 。所讓房屬結婚配房、婚后配房及婚后拆遷配房的,住房方應根據其原住房標準給付讓房方住房補貼費 。
離婚時,對屬一方婚前個人分配租賃的公房,一方父母親屬分得租賃的公房,結婚時間不長,以及系爭公房里屬結婚或婚后分得,但另一方在他處另配有房屋的,該公房的居住使用權屬公房租賃戶名人 , 父母親屬租賃戶名方 。可判令讓房方遷回原戶籍地、單位宿舍居住 , 也可令其另租私房 。如住房方房屋寬敞,可分室居住的,也可判決一方暫住至再婚或找到住房時止,暫住方應承擔暫住期間房屋使用費 。
雙方當事人都有公房居住使用權的,該公房有換房的條件 , 雙方當事人對換房協議一致,可在辦理了換房手續后,明確各方居住的公房;如有合適的換房房源,一方無理拒絕的 , 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生活與工作的便利情況 , 判令遷入換房后的房屋內居住 。欲調換的房屋系他人居住的實房 , 可將該換房人列為離婚案件的第三人,并應征得其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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