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吳先生和謝女士1998年結婚 , 2000年吳先生投保了保險金額為40萬元的人壽保險,受益人為吳先生 。2007年吳先生起訴至法院 , 要求與謝女士離婚 。雙方在財產分割時因該保單的權益問題發生爭議 。
律師意見:
1、由于人身保險合同的收益具有預期性、不確定性、長期性 , 決定了在離婚案件處理人身保險利益分割時的難度 。司法實踐中處理方法是分割保險單日的現金價值 。現金價值是當投保人要求解約或退保時,人壽保險公司應該退還投保人的部分責任準備金 。
2、在婚姻存續期間 , 一方為投保人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的人身保險 , 并以自己或親屬為受益人,該人身保險利益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離婚了保單如何分割 離婚應該怎么分割人身保單權益】3、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為投保人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的人身保險,以子女為受益人,該人身保險利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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