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怎么離婚
事實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認為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 , 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 。在實踐操作中 , 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
事實婚姻當事雙方,或一方,對婚姻法,對婚姻登記條例不夠重視 , 不夠尊重,所以有條件登記,也不愿意去登記 。承認事實婚姻,不等于鼓勵不登記 。所以,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不應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則,要登記何用 有鑒于此 , 法律對事實婚姻的保護,應當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愿登記的人,早日登記,以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 。事實婚姻可以自行協商解除,有爭議的,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
事實婚姻離婚財產怎么分
對于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同居期間的財產適用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夫妻共同財產 。被認定為同居關系的,同居期間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同財產,該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雙方個人財產,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 , 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無論是哪一種關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與對方的財物,按贈與關系處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應根據雙方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 , 對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返還 。
事實婚姻構成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 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愿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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