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理財周刊報道,婚前買的房,離婚之后如何處置,這往往會成為離異夫妻財產爭議的焦點所在 。近日 , 本刊編輯部接到讀者的電話,就談到了這個話題 。當愛情走到盡頭 , 財產分割在所難免 , 房產作為家庭財產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 自然是雙方最受關注的地方 。而與此同時,新《民法典》對“婚前財產”做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因此使得這種情形的房產在分割過程中變得更為復雜 。
【婚前房產溢價離婚如何分割 婚前房價市值翻倍離婚時怎么分割】加之目前房價不斷高漲,對于普通購房者來說,即使在婚前買房,也很少有人能夠做到一次性付清所有房款 , 因此婚前買房,婚后共同負擔房貸的情形還是會普遍存在 。那么,萬一感情不合而離婚 , 這種房產該怎樣分割?在此,采訪人員就此類問題采訪了法律專家 。
婚前房產分割存爭議
“雖然是婚前買的房,但在離婚之后增值部分應該怎么處理呢?”近日 , 采訪人員接到讀者王女士的電話 。
王女士在電話里告訴采訪人員,她的一位好友婚姻面臨解體,雙方在其他財產分割方面都沒有異議,但卻在房產上卻“卡了殼” 。原來這套房產是她好友在5年前買的,其時尚未成婚 。好友婚后男方并未買房,因此就住在女方家 。5年過去了,房價飛漲,原來70萬元買進的房產,已經漲到了200萬元左右,在此期間,兩人共同還清了剩余的40萬元按揭貸款 。男方也承認房產確實應該歸女方所有,但同時認為自己為歸還房貸做出過貢獻 , 因此除了要求歸還共同還貸的按揭款部分之外,還要求分享房產增值部分 。
情形一:雙方登記“對半分”
對于一方出資,雙方都登記的情形,專家表示會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
案例1:朱先生與徐小姐與2006年夏天登記結婚 。在半年前,朱先生花了80萬元購買了一套兩房,為了向徐小姐表達自己的愛意,他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對方的名字 。兩年后,終因性格不合,兩人婚姻走到了盡頭 。徐小姐提出平分一半房產的要求,而此時這套房產市值達180萬元 , 遭到朱先生拒絕 。但無奈房產證上寫有兩人的名字,雖然朱先生極力證明房產系自己出資購買,但于事無補 。
律師解答:“根據不動產的登記制度,只要房產證上出現了名字,他(她)就有份 。”律師認為 , 對于上述情形,不管徐小姐是否出資 , 但房產證上已經登記了她的名字,則該房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至于如何分割 , 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未約定按份共有的,可認定為共同共有,即人們常說的“對半分” 。不過,馬律師同時表示這也并非絕對,對于這種情形而言 , 還會適當考慮到出資人的具體情況,因此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
情形二:“婚前財產”需還錢
婚前以個人名義買房并申請按揭貸款 , 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離婚之后需向對方返還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 。
案例2:2004年春,吳先生購買了一套三房并登記在自己的名下 , 總價70萬元,申請按揭貸款40萬元,是年冬天與劉小姐結為夫妻 。5年來兩人共同償還了剩余的按揭貸款,但他們的婚姻沒能持續下去 。至于房產如何處理,兩人沒有找到統一的答案 。
律師解答:對于婚前以個人名義買房并申請按揭貸款的情形 , 如果房產證上只登記在一個人的名下,那么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即人們常說的“婚前財產” 。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 , 即使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但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 , 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 , 為個人債務 。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
還有一種情形需要注意,即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 , 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 , 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于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 , 應當予以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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