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三大焦點
一、離婚財產分割不是逃債“法寶”
一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款買了一輛高級轎車,后來雙方協議離婚,離婚時這筆債務還?有清償 。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所有的財產歸女方,而男方承擔債務 。當債權人向男方主張債權時,男方卻說自己?有償還能力 。
在實際生活中,類似夫妻惡意逃債的問題已多有出現 。為了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 該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專門規定:"當事人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 , 就財產分割的處理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也就是說,離婚時無論當事人如何約定或人民法院如何判決,對財產分割的處理只對夫妻內部有約束力 。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夫妻承擔的是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進行清償 。針對此案,男方?有償還那輛高級轎車債務的能力,債權人還有權向女方要求清償 。
二、明確房屋所有權以免日后起糾紛
住房問題關系到一個人的基本生存條件,在人們的生活中占有舉足輕重的λ置 。離婚雙方對房屋爭執不下 , 也是可以理解的 。怎樣在處理這類問題時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幾個方面:
用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房屋,雖產權辦在一方名下,仍屬夫妻共有
“雙方爭議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取得所有權 , 產權證辦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這種情況非常普遍 , 房屋雖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單λ的,產權證也是辦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認定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因為雙方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買房的價款往往也是在夫妻雙方的工齡等因素上確定的,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比較公平 。當然 , 除非雙方已有其他約定 。
離婚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按市價評估后雙方競價取得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 當事人根據有關福利政策購買房屋取得所有權,離婚時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對房屋的市價進行評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 。雙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在評估基礎上由雙方競價取得 。”
如果離婚時一方取得房屋,僅僅給另一方當初購買福利分房一半價格的補償,顯然是不公平的 。委托鑒定機構對房屋的市價進行評估,以評估的價格為基礎來處理房屋問題,可能相對公平一些 。審判實踐證明,在雙方都想要房的情況下 , 通過競價方式解決此類糾紛的效果比較好 。
三、父母購買的房屋讓小夫妻居住,分情況可視為對子女個人贈與或對夫妻雙方贈與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應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但有證據證明房屋為贈與夫妻雙方的情況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出資為夫妻雙方購置的房屋 , 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但有證據證明為贈與一方的情況除外 。”
從此項規定來看,父母出資購房讓兒女?。?最好先寫下字據,或做公證,說清楚該房屋是給自己孩子的還是給孩子及其配偶雙方的 , 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不事先說明,就可能被視為小夫妻共同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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