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房產分割糾紛 離婚房產分割糾紛案例】案件事實:2001年9月28日,甲方(上海某城鄉建設開發公司)與乙方(丙方前夫)、丙方(乙方前妻)等人簽定《房屋拆遷安置協議》 , 協議約定甲方拆遷后置換給乙方、丙方及其女、丁方等4人房屋面積280平方米 。乙方、丙方每人分得一份,每份面積30平方米,乙方、丙方之女分得兩份,計面積60平方米 。按照《房屋拆遷安置協議》乙方、丙方及其女應分得房屋面積120平方米,加上復式結構獎勵等,分得上海市中江路房屋面積280平方米 。該動遷房屋是丁方(乙方的父親)所有的祖宅 。現原告乙方、丙方已離婚,在雙方離婚訴訟過程中 , 分割此共同財產時 , 涉及案外丁方(乙方的父親) 。法院在判決時認為房產涉及案外第三人丁方,故對系爭房屋為進行處理,并明示雙方可以對該房屋另案訴訟解決 。根據法院判決丙方及其女(未成年人,離婚后由丙方監護)針對此房屋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丙方、丁方分割房產 。乙在與丙方婚姻存續期間有不正當行為行為,故丙方要求其以房屋份額作為賠償 。
審理結果:審理過程中乙方、丙方、丁方均同意分割房產 。但丁方認為是其祖宅拆遷獲得安置,其在房屋份額中占多數;而丙方是外來媳婦 , 沒有資格分房;丙方認為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過錯行為 , 故要求剝奪其分割權,其房產份額作為賠償歸丙方所有 。法院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認為丙方與其女有份額;乙方有過錯,但未達到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為要承擔賠償的程度 。在以上前提下進行調解;丙方一次性支付房款的一半給乙方(丙方前夫)和丁方(乙方的父親);房屋歸乙方及其女所有 。
辦案心得:當事人結婚后 , 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本案涉及的是“婚后取得房產離婚后,一方有過錯如何分割的問題,但其中又牽扯第三人,并且房屋的取得是通過拆遷取得而不是買賣取得” 。房屋所有權以登記為準;無法確定份額是,視為等份共有;婚姻關系中的承擔責任的過錯行為與確認感情破裂的過錯行為有區別 。可以成為離婚理由的過錯,不一定能成為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的過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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