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使聯合按揭起糾紛
顏女士告訴采訪人員,幾年前 , 她跟老公在南海桂城買了一套商品房 。房子是他們結婚后購買的,當時房子首期的大部分是顏女士的母親支付 , 然后她與丈夫兩人聯名貸款 。由于房子是顏女士母親付的首期,房產證上只寫了她一個人的名字 。沒想到沒過幾年雙方感情不和鬧離婚,這套房子是兩人最大的一筆財產,就成了兩人糾紛的焦點 。
由于自己也在償還銀行貸款,顏女士的丈夫不愿意放棄對房子的權利,而顏女士也以房產證上只有自己的名字為由,不愿意與丈夫分割房產 。
除聯名按揭買房外,顏女士母親的出資也是雙方爭論的焦點 。在顏女士看來 , 母親的出資是針對自己,如果對方跟自己平分房產,似乎對母親有失公允 。
婚后財產歸雙方共有
是不是房產證上顯示是誰的名字,房子就歸誰所有呢?事實上并非如此 。房產律師告訴采訪人員,房產的歸屬情況婚前、婚后大不同 。婚前各自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兩個人另外有合同約定的除外 。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房子當屬共同財產,除此之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益,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 知識產權的收益,以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都屬共同財產之列 。
就顏女士而言,該套房產是兩人結婚之后購買 , 除非兩人之間關于房屋產權有明確規定,否則應該視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房屋出售之后所得收益,應該由顏女士和丈夫兩人平分 。
父母贈與不能隨意撤銷
對于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財產分割問題,《婚姻法》有明文規定 。當事人在結婚前,父母出資購房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 , 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
顏女士母親的出資行為發生在兩人結婚后,應視為對顏女士夫婦兩人的贈與 , 而非顏女士個人 。按照法律規定,婚后財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盡管房產證上只顯示了顏女士一個人的名字,但并不表示這是顏女士的個人財產 。
至于顏女士母親能否撤銷贈與,按照《合同法》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才可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需要提醒的是,贈與人的撤銷權,應該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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