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后再次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復婚后再次離婚財產如何分】案情
今年3月5日,張*恩與錢*清夫妻兩人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同時約定,夫妻共同存款5萬元歸丈夫張*恩所有 。離婚后,兩人仍住在一套房里,但分床居住 。
同年6月10日,兩人又辦理了復婚手續 。但一起生活不到2個月后,妻子錢*清又訴至法院,要求與張*恩離婚 , 并同時要求分割張*恩的5萬元存款 。(文內當事人均屬化名)
(采訪人員程-呈整理)
斷案
法院認為,張*恩與錢*清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約定:夫妻共同存款5萬元歸張*恩所有 。后張*恩與錢*清雖一直居住在同一套房子 , 又辦理了復婚手續,但不能因此認定5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從法律上角度來說,此5萬元存款從2010年3月5日雙方辦理完畢離婚手續時起所有權已轉移給張*恩所有 , 成為了張*恩的婚前個人財產 。
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 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案中 , 張*恩與錢*清對此5萬元并未做出任何約定 , 據此 , 根據法律規定,此5萬元屬于張*恩的婚前個人財產,錢*清無權要求分割 。(武寧縣法院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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