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后對方不履行還可以起訴家暴嗎? 離婚法院調解和好后對方還是有家庭暴力能不能再次起訴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款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 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
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 , 離婚當事人一方因遭受家庭暴力而起訴離婚,經調解和好又施暴的 , 屬于調解和好后不思悔改的情況,并且施暴者再次實行家庭暴力屬于新情況、新理由,所以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在6個月內再次起訴的 , 人民法院通常會受理,并判決雙方離婚 。對于“新情況、新理由”的界定,法律并無確定的標準,通常由法官自由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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