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兩年離婚需提供哪些證據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 , 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 , 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
因而,在單方面做出分居決定時,應注意做好分居的證據收集和保全工作,書信來往、錄音錄像、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等 , 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
二、分居期間誰承擔孩子撫養費
撫養教育子女是父母雙方共同的權利和義務,從我國現有的規定可知,子女的撫育費用是根據父母雙方收入的高低、當地生活水平的高低、子女實際需要的高低而有所不同 。雖然夫妻未離婚,各自的收入性質上仍屬夫妻共同財產 。
【離婚分居兩年需要什么證據 分居兩年后離婚需要提供的證據有哪些】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由不撫養子女一方給付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 , 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 , 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或者收入過高或過低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地的平均收入計算 。
在收集證明夫妻分居兩年的證據時,當事人可以收集相關的租賃合同、來往的短信、聊天記錄等等 , 但如果無法提供證據的話,那么法院一般是會判決夫妻不準離婚的,因為此時不滿足法律規定的分居離婚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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