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房產評估價有著怎樣的規定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無法達成協議時,一般是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的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 , 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 , 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訴訟離婚法院對房產的評估價格 訴訟離婚房產評估價有著怎樣的規定】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 , 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訴訟離婚房產評估價有著怎樣的規定”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無法達成協議時,一般是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的 。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 , 歡迎到94常識網進行法律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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