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法律規定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規則】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 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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