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二婚夫妻老林和賴女士因感情不和而離婚,在法庭上 , 賴女士主張婚后購得的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但她的主張卻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訟爭房產歸老林所有 。
【婚前買的房賣了再買房離婚怎么分配 賣婚前舊房買新房離婚后該如何分割】原來,老林與賴女士于2009年7月經婚介所介紹認識,同年8月便登記結婚,當時,二人都已是第二次結婚 。
早在1996年9月,原告老林就與前妻經法院判決離婚,坐落在廈門市思明區的一處房產判歸老林所有 。再婚后,老林對該處房產重新裝修,因為房屋裝修等事由老林和賴女士并未共同居住 。2010年12月該房產裝修完畢 , 老林以78萬元的價格將其出售 。
2011年1月,老林與賴女士搬到廈門市海滄區共同居住生活 。2011年2月,老林以71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海滄區一套房產,房屋產權登記在老林個人名下 。為此,老林支付了中介費及契稅共計1.3萬余元 。
同居之后,老林與賴女士就因生活習慣不同、性格不合等原因,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一直分房居住 。2012年4月,老林以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為由向海滄法院訴請與賴女士離婚 。
老林認為 , 雖然海滄區的房產在夫妻雙方婚后購買,但是全部購房款來源于他出售婚前個人房產所得價款,賴女士沒有出資,該房產應視為老林婚前個人房產在形態上的轉移、延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賴女士無權分割 。
賴女士則認為,海滄區的房產是他們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雖然登記在老林個人名下 , 但是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且婚后老林的收入均是夫妻共同財產,使用老林賬戶中的款項購買的海滄區房產就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思明區的房產雖為老林婚前個人財產,但是在婚后夫妻雙方對該房產進行裝修 , 賴女士對裝修亦有投入,原、被告的財產在該房產上發生了混同 。退一步說,在海滄區的房產認定為老林個人財產的情況下,老林應當返還賴女士在思明區房產裝修上的投入3萬元 。
法院審理認為,思明區的房產為老林與賴女士結婚前的個人財產,雖然在婚后原、被告對其進行了裝修,但裝修并不能改變房屋的權屬,思明區的房產仍然是老林的個人財產 。從原告老林提供的房產買賣合同、收條、銀行賬戶明細等證據可以看出,海滄區房產購房款項來源清楚,老林將其個人財產思明區房產以78萬元的價格出售,用所得售房款中的71萬元購買了海滄區的房產,并支付中介費及契稅等相關稅費,賴女士對此亦予以確認 。因此 , 海滄區的房產雖然是老林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但是由于購房款來源于老林婚前的個人財產,海滄區的房產應視為老林婚前個人財產在形態上的轉化,仍然是其個人財產,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對于老林原房產的裝修費分割問題 , 法院認為,思明區房產的裝修發生在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裝修的價值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該房產在裝修后出售,裝修價值包含在售房款中 , 現售房款全部由老林占有,賴女士提出分割其中的裝修價值,請求老林返還裝修款3萬元 , 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
據此,法院判決老林和賴女士離婚,老林向賴女士返還裝修款3萬元 。
法官說法:
房產作為不動產的一種,在市場經濟的今天,往往是一個家庭中最重要的、價值最大的財產,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就是房產的處分問題 。就本案的焦點——夫妻雙方的婚后房產如何認定和分割問題,采訪人員采訪了該案承辦人、廈門市海滄區法院法官戴*麗 。
戴*麗分析,本案當事人屬二婚,二婚夫妻一般在婚前都有各自不同的人生經歷,積累下一定的個人財產,再次結婚后夫妻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容易發生轉化與混同,因此二婚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甄別與分割就尤為重要,更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民法典所確定法定財產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均為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 , 房屋所有權取得的時間是界定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的根本依據 。只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所有權的房產 , 無論是登記在一人名下還是雙方的名下,原則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
但是,我們對民法典的理解不能拘泥于條文,還要掌握其精神 。夫妻婚后購買的房產不能一概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購房款的來源是其婚前個人財產,且所有權登記于個人名下,那么該房產應認定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 否則會陷入一方用婚前財產在婚后購買房產后立刻“貶值”一半的怪圈,也容易引發婚姻道德危機 。本案原告老林婚前擁有一處房產,婚后將其出售并重新購置了現有房產 , 購房款的來源清楚 , 可視為是一種婚前個人財產在形態上的轉化、延續,房產的權屬性質并未發生變化 , 仍然是老林的個人財產 。賴女士雖然在舊房裝修時有所投入,但并不能改變房產的權屬性質,因此賴女士所花費的裝修款在離婚時老林應予以返還 。
相關法律知識: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 , 依約定 。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 。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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