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時間規定是什么】離婚探望權具體的天數以及探望權行使的具體時間、次數等內容都是可以先由子女的父母協商確定的,我國法律目前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 。子女的父母就探望權的行使內容無法達成一致時,可以通過人民法院確定最終的探望權行使方案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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