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內容都有效嗎
夫妻在時會作出一些約定,由于缺乏法律知識,有些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約定 , 比如: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離婚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后 。這類約定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所以當對方違反這類約定時,也無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
無效約定之一: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 。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
無效約定之二:離婚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 。在不違反民法典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
無效約定之三: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對子女的贈與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涉及不動產大贈與 , 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準 。因此,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
無效約定之四: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內容必須履行嗎?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內容都有效嗎】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后才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 。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 。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既違反法律規定,也無實際意義 。
無效約定之五: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后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即在子女18周歲以前,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子女18周歲以后,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 。
在子女18周歲以后,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于自愿行為 , 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 , 即便是在子女18周歲以內,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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