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孫先生買了一套45萬元的商品房,其中貸款25萬元 , 產權登記的是孫先生一個人的名字 。去年3月他結婚了,婚后并沒有和妻子進行任何的書面財產約定 , 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貸一直都是用孫先生的工資在還 。但最近兩人鬧起了離婚,妻子說房子是共同財產,婚后漲價部分應當屬于雙方投資所得,她應享有一半份額,而孫先生則認為房子應該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妻子根本沒有權利分 。
律師解讀:
【老公買的房子離婚要分一半嗎 離婚時妻子是否應該分得一半房產】根據以上新聞動態和上海市高院有關精神 ,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然視為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也為其個人債務 。因此,該房屋應當屬于孫先生的個人財產 , 其銀行還貸應當屬于個人債務 , 而房價的上漲基于這一基礎也應當屬于孫先生個人所有 。但是如果孫先生無法證明雙方之間的財產有所約定的話,那么配偶就被視為參與了貸款的清償,盡管不改變個人財產的性質,孫先生卻應該歸還妻子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數額中的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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